股东资格对外的效力确认一般以工商登记材料来认定。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记载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份公司的章程必须记载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证明书: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应尽义务。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形成。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在认定股东资格方面的作用。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根据公司法,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个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认缴出资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之一。
股权的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合法从符合公司股东形式要件的股东手里取得股权,应当认定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一般依据以上三个证明文件几个成名股东的资格。
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具有对抗性的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一般以工商登记的内容为准。如股权转让,善意受让人可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认定出让股权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