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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公司诉权

涉及法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可提起解散的情形:

公司事务陷入僵局, 股东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公司资产被不良使用,

公司法人格被不正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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