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律师网


 

不按时出资、出资不足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实践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出资不足的连带清偿责任


| 不按时出资 出资不足 | 认缴资本 | 实缴资本 | 公司设立纠纷 | 注资不实 | 虚报注册资本 |

 

| 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 | 名为出资实为借贷 | 违约、连带责任 | 资本变更 |

 
京ICP备07040827号

董阐论律师版权所有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