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法律实践
公司在设立阶段可能产生的纠纷:
设立成功,在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此阶段设计的主体: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成立后的公司、债权债务人。
设立失败,债权债务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之间可视为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失败成本分担:
出资人为设立必要行为,行为后果的承担在公司设立失败时为全体出资人,设立成功后为公司本身。(债权人追偿的选择权)
非必要行为的责任承担,看其它股东和公司是否追认,追认的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追认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债权人追偿的选择权)
设立无效,一般是指根本性欠缺是的公司成立的程序或实体要件,从而使已经成立的公司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