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律师网


 

虚报注册资本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实践


| 不按时出资 出资不足 | 认缴资本 | 实缴资本 | 公司设立纠纷 | 注资不实 | 虚报注册资本 |

 

| 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 | 名为出资实为借贷 | 违约、连带责任 | 资本变更 |

 
京ICP备07040827号

董阐论律师版权所有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