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变更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实践
增资纠纷: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指导,对增资有异议的股东提起的诉讼(增资协议的效力认定)。
实缴出资与认购股权(增资认购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增资股权。
增资认购权的转让(股东之间应该可以转让,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应该依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减资纠纷: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符合法定注册资本限额-申请变更登记。
减资纠纷分为:减资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