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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变更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实践


增资纠纷: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指导,对增资有异议的股东提起的诉讼(增资协议的效力认定)。

实缴出资与认购股权(增资认购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增资股权。

增资认购权的转让(股东之间应该可以转让,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应该依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减资纠纷: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符合法定注册资本限额-申请变更登记。

减资纠纷分为:减资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


| 不按时出资 出资不足 | 认缴资本 | 实缴资本 | 公司设立纠纷 | 注资不实 | 虚报注册资本 |

 

| 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 | 名为出资实为借贷 | 违约、连带责任 | 资本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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